关于银行询证函业务受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向您提供更为高效高质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服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 》(财办会〔202 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4〕2号)等相关要求,现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审计及验资业务函证
1.各地分行为我行纸质询证函集中受理机构,将以各地分行为主体范围进行回函。总行集中处理中心为电子询证函受理机构,默认函证范围为“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对应的全行辖内相关业务。
受理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中规定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格式二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的纸质函证业务及格式一的电子函证业务,受理函证事项为《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中1-14项及附表项目内容。
2.函证第13项“本公司购买的由贵行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 ”,我行回函范围为:九江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3.函证第14项“其他”,我行可回复“除外汇买卖外的其他衍生品交易、贵金属交易、数字人民币业务(仅限广州分行)、票据池业务”等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须列明具体函证事项,对于未公示的其他内容,请事先与我行各集中受理机构就拟确认的具体内容进行沟通处理。
4.为便于尽早接收我行函证回函,请会计师事务所优先选择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格式一。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已接入函证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电子函证方式进行函证。
二、电子函证业务
1.我行受理的电子函证业务详情,见我行在函证平台公示的业务规则。会计师事务所需接入函证平台,被审计单位需开通九江银行企业网银。
2.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函证平台发出函证申请。同时请通知被审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九江银行企业网银完成电子函证的授权确认并缴纳询证函手续费。如授权超期,该份电子函证将不予受理,需重新发起电子函证业务申请。
3.被审计单位通过九江银行企业网银官网首页—“账户管理”—“银行函证”菜单,进行授权确认。我行将在被审计单位授权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电子函证申请列示的“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全行范围回复函证各项业务数据。回函文件上送至函证平台,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0个自然日内下载电子回函报告。如因超期无法下载,需重新发送电子函证业务申请。
三、纸质函证业务
1.我行接受由会计师事务所邮寄或经被审计单位授权的会计师事务所跟函两种函证方式,不受理被审计单位人员、行内人员等传递的银行询证函。
2.对于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我行采取各地分行集中处理模式。银行询证函抬头请统一填写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默认总行级)、“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或“九江银行XX分行”。对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我行采取集中方式处理,我行各营业网点不受理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3.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询证函,应通过快递(不可为闪送等非快递形式)寄送至我行各分行公示地址;跟函方式送达的询证函,跟函人员应为询证函“联系人”,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介绍信原件,介绍信应包含被审计单位名称、跟函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已实现集中函证的,介绍信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联系人的,应在介绍信中予以注明。跟函人员需现场取走回函的,应配合我行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4.函证格式应符合《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相关规定,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填写字段或删除填写字段)。对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来函信息请采取打印方式填写,字体做到清晰、可辨且未见更改痕迹,字号不得小于五号、黑色、1.5倍行距,确保辨识度。
5.被审计单位应为我行单位客户。询证函请加盖被审计单位预留签章及骑缝章,在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并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我行扣款。如遇账户注销、托管账户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各地分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相关说明资料。
6.授权扣款账户应填写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开立的活期结算账户,不可为保证金账户、定期账户、托管账户、资金监管账户、我行内部账户等。回函地址及联系方式请填写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官网公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其中,电子邮箱请准确填写用于接收函证业务通知的工作电子邮箱。
7.一份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的函证。
8.会计师事务所如采用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需在首页完整填写被审计单位扣费账号、被审计单位户名、函证基准日。如仅询证被审计单位其中一个或多个账号,请在首页[补充其他受理信息]处注明。
9.如不满足上述要求,或存在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情形,我行将不予受理,并将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原询证函发函编号及无法受理的具体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如需要无法受理的纸质询证函原件及被审计单位授权原件,我行将快递退函,快递采用到付方式;如无需原件,我行将留存三个月后销毁。
10.回函邮寄方式采用到付方式,纸质询证函原件及被审计单位授权原件将与我行的自有格式回函文本一并通过快递寄送。回函印章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印章,函复的最后一页加盖我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印章,回复为多联次的加同名电子骑缝章。
四、收费标准
1.我行函证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九江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收取,目前收费标准为:100元/份。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2.我行根据询证函记载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询证函手续费。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款并且不接受以其他方式缴纳费用的函证,我行将不予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应配合我行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及时缴纳询证函手续费。
五、受理机构
我行各地分行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集中处理信息一览表》。
六、其他事项
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被函证单位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请参照办理。
以上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疑问,请垂询我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或致电公告受理电话、客服热线95316咨询。
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7日